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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业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9-02-13    作者:石文辉律师
时间:2019212日;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A公司组织包括耿某在内的员工共计20人赴某国内某景点旅游。A公司共交纳20人的团费7万元,该费用由B旅行社收取并出具收据。由于B旅行社不承接国内游的业务,故将该款直接交给C旅行社,由C旅行社组团并履行义务。
201810月,在旅途中,发生包括耿建军在内的20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耿建军等20人无责任。
原告耿某诉称:其与B旅行社之间已经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B旅行社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全面、完备的旅游服务,而B旅行社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职责,且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未经耿某同意,此次事故给耿某造成损失巨大,故起诉至法院,要求B旅行社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B旅行社答辩称:B旅行社不是合同的主体,仅仅是代收合同款项,并且合同款已经转给C旅行社,B旅行社没有实际受益,也不是实际的侵权人,故B旅行社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法院裁判
B旅行社与C旅行社对耿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律师解答
关于B旅行社与C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B旅行社以自己的名义收取耿某旅游费用,承接该项旅游业务,应系旅游经营者,但实际履行旅游合同内容,提供服务的却系C旅行社。现耿某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B旅行社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项旅游业务转让经过耿某同意,故B旅行社在未经耿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项旅游业务转让给C旅行社,应当对耿某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所产生的各项损失,与C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旅行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旅行经营者擅自转团的,如果旅行者遭受损失,则与旅游者签约的旅游经营者与受让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建议
   游客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在选择旅行社时,需要审查该旅行社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不理解或理解上与旅行社存在分歧的条款要求旅行社解释清楚或签订补充条款,避免旅行社利用格式合同误导游客,推脱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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