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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生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未送达当事人而无效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原告金某某、谢某某夫妇于2015122日生育第二胎,被告XX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两原告征收146713元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未经合法送达的,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果。本案的征收决定,被告适用留置送达方式与法律规定不符,应当视为未有效送达。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留置送达,计划生育,超生二胎,行政诉讼
【前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表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内容。近年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重大转折性变化,计划生育也实现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科学把握人口规律,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新时代人口问题的中国方案,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早在2016年国家卫计委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对于超生二胎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的决定;尚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目前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上,地方计划生育机构对政策的理解和尺度的把握也不一致,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引发的行政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原告金某某、谢某某夫妇于2015122日生育第二胎,被告XX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两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117日修正通过)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1214日作出了金开计生征字(2017)第XX号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对两原告征收146713元社会抚养费。20171218日,被告在明知两原告常年在外打工,经常不在家的情况下,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给原告金某某的父母。
【结果】法院认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未经合法送达的,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果。当事人无权对未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本案的征收决定,被告适用留置送达方式与法律规定不符,应当视为未有效送达。
【讨论】虽然被告XX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辩称,两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超生一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向两原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完全合理合法,被告向两原告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所适用的依据和征收的金额符合相关规定。但是,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在对两原告的违法生育行为的调查及其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过程中,执法行为未依法依规,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征收决定书未有效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果。
【参考资料】1.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2.以案释法:患者住院期间烫伤的医疗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3.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所注射疫苗为合格。4.医疗纠纷庭前准备:甲状腺癌PET-CT检查适应症的法律与医学联合研讨会。
【作者说明】资料来源于“金某某、谢某某、XX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2018)浙XXXX行初XX号”。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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