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客车方向盘 被告人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9-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庭审查明:2018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胡某从婺源县中云镇龙山村乘坐客车前往县城,客车途经华逸大酒店斜对面公厕路段时,因胡某等乘客要求下车而临时停车,但胡某不肯下车,客车司机见胡某不下车就继续向前行驶,行驶没多久胡某突然上前去抓司机手中的方向盘,乘车的武警王某立即上前将胡某拉开,司机及时将客车停住。之后,胡某下车离开,事发时车上有乘客十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客车方向盘,危害客车内司乘人员和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胡某是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了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重罚,是捍卫公交驾驶安全的一把利剑,不仅仅是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一种严惩,也是对其他乘客一种警示。
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人人有责。希望每一位乘客在乘坐各种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敬畏生命,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要让“重庆坠江”事件再一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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