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房屋变成凶宅,法律上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9-03-04    作者:张梅律师

一租客自杀出租屋成“凶宅” 房东索赔30余万据现代快报讯报道,苏州昆山的张女士出租一套房屋,结果租客在自家出租屋内自缢身亡,房屋瞬间变成"凶宅",贬值不说,还一时无法出租。张女士于是将死者家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30 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后因徐某无故搬离房屋,租赁合同因此而解除,其支付的保证金、三个月租金合计 10000 元,依据合同约定可不予退还。但对于张女士主张的"凶宅"贬值损失、精神损失等,其并未能就徐某夫妻违反租赁物用途或违法使用提供证据,且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也未有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房屋变成凶宅,法律上如何规定?
凶宅,通常意义上是指不吉利,对人心理产生不良感受的房屋。
对于凶宅的所有者房东而言,可以从侵权或者违约两个角度寻找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一般需要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具体到凶宅,则需要证明侵权人(即自杀人)的行为造成利益上的实质损害,这种损害结果可以固定,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定的因果关系。这种侵权责任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对于房屋的出租来说,很难完全举证。
违约责任,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依据合同的条款,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凶宅,则是依据出租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房东实际的损失,继而要求违约人进行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法官倾向认为,张女士的遭遇虽然值得同情,对于房屋的租售也会造成暂时的影响,但从法律上来看,损失的确定需要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依据,从而确定损失金额。
张女士房屋的结构、设施等并未发生任何损害,其使用价值并未降低,其诉请仅仅体现在一种主观的可能性,以及社会"非议",尚不能构成法律认定损失的基础。同时,法律也应该起到社会价值观引领功能,对于群众心中的封建思想予以适当引导,以科学思维对待人和事。
不同的案件,需要具体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结果往往也不一样。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