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院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涉外刑事案件当庭宣判
发布日期:2019-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LY THI CAM HONG(李志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规定,采取组织、联系、支付费用的方式,组织三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该院受理后,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LY THI CAM HONG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悔罪,并愿意接受检察院量刑建议所确定的刑罚结果。法庭依法向被告人确认其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公诉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带来的法律后果、法律援助律师已就认罪认罚问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其本人真实意愿等事项后,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当庭宣判被告人LY THI CAM HONG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LY THI CAM HONG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本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且系涉外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法院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的基础上,确保认罪认罚真实自愿。通过简化法庭审理过程,当庭审理,当庭宣判,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与效率。这是本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正的又一有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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