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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予执行?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姚雷律师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为了防止先予执行制度的滥用,法律还规定了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该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用以保障先予执行错误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
  但是不属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也不具有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制止某项行为,或者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等紧急情况,则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准许先予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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