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9-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7年6月入职某证券投资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离职。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曾某联系当时仍在该公司工作的同事黄某(另案处理)帮其下载远程操控软件,再通过“技术大佬”编辑程序,非法侵入公司内部系统,获取公司客户信息248811条。事后,被告人曾某冒充律师身份,伙同胡某、刘某,利用非法窃取的信息唆使该公司客户投诉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被告人曾某共计获利12万余元。到案后,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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