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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同补偿项目应针对不同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9-03-26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原告与被告签订安置协议后,xx镇政府调查发现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第三人,将涉案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第三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法院认为,不同补偿项目针对不同的主体,判决撤销征地补偿协议。
【关键词】征收拆迁,征地补偿,补偿项目,补偿协议,行政诉讼
【引言】在征收拆迁中,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多个项目,不同补偿项目针对不同的主体。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诉xx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号”。
【基本案情】
1.原告王某某居住在xxxx沟村,但不是该村村民。第三人xx矿业林业分公司作为甲方、原告王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约定xx矿业林业分公司将xx农场的耕地722亩承包给王某某,其中包括征用的涉案土地。承包期从200711日起为20年。
2.xxxxxx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征用涉案土地,被告xx镇政府、第三人xx村委会于20161029日与原告王某某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主要内容是征地面积为25282平方米,土地补偿费为244729.80元,安置补助费为520050.70元,合计764750.50元。
3.签订协议后,被告xx镇政府调查发现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第三人xx矿业总公司。2017331日,被告xx高速拆迁办公室将土地补偿费244729.80元,安置补助费520050.70元,合计764750.50元,支付给第三人xx矿业林业分公司。现原告王某某主张该协议中的安置补助费520050.70元应归其所有,故要求三被告共同向其支付。
【裁判结果】
1.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同补偿项目针对不同的主体。本案中,被告xx镇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纳入同一个补偿协议中,但未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第三人xx矿业总公司,导致各项补偿项目、补偿主体不清,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故该《征地补偿协议》应予撤销,且不能作为履行协议的证据使用。
2.判决撤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xxxx镇人民政府、第三人xxxxxx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1029日签订的《xxxxxx高速公路xx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协议》。
【讨论】
1.原告认为,王某某承包耕地,已付清全部承包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取得了xx农场722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王某某已经营10年多,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树木、药材、农作物等,取得了较好的效益。因修建龙浦高速需占用原告的承包地25282平方米,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被告认为,第三人xx矿业总公司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与王某某建立了承包关系。王某某不符合取得安置补助费的条件。故原告要求向其支付安置补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2.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3.实施期限内被拆迁户与区政府达不成补偿协议 区政府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4.实施期限内被拆迁户与区政府达不成补偿协议 区政府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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