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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液后死亡,医院该怎么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9-04-03    作者:王丽侠律师

本是一场小病,医生的错误诊疗却夺走了他的生命。家属索赔109万元,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的责任。一起来了解这起由输液治疗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何某因发热、咽部肿痛及声音嘶哑到被告瑞昌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科诊断后给予何某输液治疗,四个小时后,何某被人发现躺在被告的停车场路上,已经死亡。经瑞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与何某的家属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先行支付50000元,由瑞昌市医疗调解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何某的死亡原因及被告的医疗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告的医疗过错程度为60%-70%。后来,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死者何某的父亲、妻子以及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瑞昌市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万余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瑞昌市某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死者何某因发热、咽部肿痛及声音嘶哑到被告瑞昌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被告给予何某输液治疗后,何某数小时后死亡。经鉴定,被告的医疗过错程度为60%-70%,被告的过错与死者何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根据鉴定结果及结合本案案情,由被告瑞昌市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确定了原告的损失范围,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医疗过错的推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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