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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

发布日期:2019-04-10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刘某享有A公司30%的股权,A公司全体股东作为转让方,一致同意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吴某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分4期支付; 转让双方共同对股权转让时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审计出的利润由转让方承担。经查,A公司尚有100万元的利润未分配。
吴某支付第1期转让款后,刘某请求按照约定分配公司利润,但遭拒绝,遂提起诉讼。
 
二、法院裁判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刘某作为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享有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权利。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应符合一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方面,公司利润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再进行分配;除有可供分配利润外,在形式要件方面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表示,即需公司意思机关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可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将抽象层面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意思上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起诉要求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但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的利润符合进行分配的实质和形式条件。股权转让协议中虽约定“审计损益结果由转让方承担”,但承担只是对权利义务归属的认定,并不意味着要对利润进行分配,且公司利润是否真实尚不能确定。
因此,刘某起诉要求对A公司利润进行分配,不符合一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法院驳回其诉求,于法有据。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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