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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定义、共同借款人如何认定、借条上签字的身份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04-12    作者:崔新江律师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民间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张小小的借条就关系到一个人的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予以谨慎对待。
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3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如何,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双方约定由第三人给权利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未履行义务,也应由义务人(合同的相对方)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出借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借款,借款方的主要义务是归还借款。出借方没有义务督促借款的实际使用,而借款方也不能因借款实际使用和约定不符就不承担还款的义务,这是显而易见的。
《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商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关于利息,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双方借款同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一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两项之和超出了年利率24%的上限,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共同借款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收取借款或归还借款的行文均系对该笔借款的法律处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他们双方均有约束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自己的签字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既然他同意在借款人处签字,那么就是同意了为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在民间借贷实务中,除明确的借款人之外,其他当事人往往也在借据上签章,但签章人以什么名义在借据上签章,也即签章人是以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身份签章,是承担借款人责任还是担保人责任,当事人之间往往发生争议。解决此类问题的思路是:首先,看双方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合同中对各当事人地位有明确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其次,看借据上是否签章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有明确意思表示的,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定;第三,看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签章人的意思表示。
律师说法: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同时切不可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身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向他人出借款项则应仔细落实实际借款人,对于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按手印。同时,对于担保人应要求其在借条上明确书写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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