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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之后,这些事必须知道

发布日期:2019-04-18    作者:阎庆律师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哪些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的规定,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检察和法院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比如单处罚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不少人认为只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才能办理取保候审,其实是一种误解。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就可以看出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三个司法机关依法都决定取保候审,但因为嫌疑人、被告人一直都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关押,且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管工作也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所以,取保候审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期间还要注意什么事项?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只有两种,即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其中法律对保证人的资格有明确要求,对其保证义务也有明确规定,可以说保证人责任重大!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但与其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也可以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还需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缴纳的保证金没收部分或者全部;或者变更措施,如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最后,取保候审的期间最多有多长?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该条还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和有关单位。
  可见,只有在确定取消取保候审手续或者通知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才会没事了!
  一般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也就是已经12个月了,公安机关在届满后书面通知嫌疑人取消取保候审措施,并撤销案件的,那么,嫌疑人就真的没事了。反之,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已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则案件依据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着。嫌疑人的身份会随着案件的移交,变成被告人。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会通知被告人或者在检察机关办理新的取保候审手续,或者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就改为逮捕后收监。
  案件继续进行下去,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或者关押期间,如果认为不需要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一般说来,被告人也没事了。
  如果取保候审期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完成,依法将案件移送起诉至法院,则程序继续进行。移交案件时,如果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则会通知被告人一起到法院办理手续。当案件移交给法院时,为保障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能随时让被告人到庭,一般都会直接将检察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直接收监!当然,如果经过初步审查,法院接收案件的审判人员,在被告人存在上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在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期间,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人被判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此时被告人就真的没事了。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嫌疑人或被告人至案发后,就在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且没有宣告缓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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