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家未完全披露房屋抵押情况,买家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9-05-06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 关于姚某(买家)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在本案中,姚某称双方签订《合同》时李某(卖家)表示涉案房屋存在银行抵押贷z款,并没表示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给个人的情况。李某与合某公司确认当时没有明确是抵押给银行,还是抵押给个人。《合同》亦为对李某办理“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作出约定。据此,姚某称双方签订《合同》时李某并无向其告知涉案房屋已抵押给个人,法院予以采信。鉴于《合同》已对抵押权的涂销作出约定,且姚某亦未充分举证涉案房屋抵押给个人而非银行致使其无法履行合同,据此不能证明李某并无告知涉案房屋已抵押给个人致使姚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姚某诉请撤销《合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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