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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的计算问题

发布日期:2019-05-08    作者:张梅律师
   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及生活压力变大,加班似乎成了一种职场常态,有的甚至演变成企业的文化,尤其是在我国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加班现象更为突出。因此,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成了HR和劳动者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下面我将根据我国现行的不同工时制度,分别阐述加班费的计算问题。
    一、标准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
    定义
    标准工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加班费计算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注】这里需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加班都可以用倒休的方式予以替代。
    二、不定时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
    适用范围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审批与否
    1.大部分地区需要经过审批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因此,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就实行特殊工时制作出了规定,大部分地区均规定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个别地区无需审批:比如珠海无需经过审批;北京地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可以直接适用。
    3.若法律规定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审批的,未经审批一般视为无效,按照标准工时制进行处理。
    加班费的计算
    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不论是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实践中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各地的标准不同。比如,北京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支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而上海、深圳等城市则支持按300%的日工资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三、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
    概念
    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注】审批情况同不定时工时。
    适用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加班费的计算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当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若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200%的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掌握国家政策,合理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费,企业管理才能做到依法、科学、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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