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分宜法院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发布日期:2019-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敏经人介绍加入“1040自愿连锁经营业”组织后,自2015年开始以“1040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幌子,邀人到南京参观考察、上课洗脑,要求参与人员加入该组织。其实该组织既无任何商品又无营业场所,完全依靠所谓“纯资本运作”方式开展运营,即让每位参加者通过缴纳人民币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此后通过发展自己的直接或间接下线,获取升级资格和返利。该组织内部区分为业务员级、组长级、主任级、经理级、老总级共五个层级,按照五级三晋制模式进行获利,并按照“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复制规范”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被告人王某敏先后发展了王某成、宋某和彭某舜、王某生等人为其直接和间接下线,并升级为老总级别。截止到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敏发展下线人数达十级五十六人以上,下线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409.23万元。
2018年3月26日,宋某、严某涛、雍某辉、袁某、张某生等人向被告人王某敏索要传销款未果,在江苏南京将被告人带上宋某驾驶的小车一同到达分宜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次日,分宜县公安局接到彭某等数十名受害者关于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举报。在审讯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敏在分宜县看守所被羁押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劳动,协助维持监视秩序,关照同监室病号,表现较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敏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所谓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购买份额和达到层级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自愿连锁经营”,骗取他人钱财,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十级56人以上,涉及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409.23万元,其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属在他人控制下送达公安机关,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但是,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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