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
发布日期:201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该案件系涉恶案件,由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岳西法院提起公诉,岳西法院高度重视,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合议庭合理安排时间阅卷、提审、排期开庭,经过多次庭审,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形态,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进行调查并认真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并在庭后进行了充分评议、讨论。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份起,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姚某组成的恶势力频繁对姚河乡境内非法倒卖河砂行为进行巡査,并大肆举报,借以形成个人影响力,要求姚河乡境内砂场经营者必须将倒卖的河砂由他们组织驾驶员外运后统一出售,若驾驶员自行拉沙外运,则应告知他们由其收取提成。9月份,冯某某、姚某邀集姚河乡境内拉沙的7名杂交车驾驶员吃饭,各驾驶员迫于前期频繁举报的威胁,被迫答应冯某某提出的小车拉砂要给其每车提成50元的要求。三被告人明确分工,以此控制姚河乡境内非法采砂市场谋取经济利益,所得利润三人均分。被告人冯某某与他人共同或单独索取财物742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索取财物15200元;被告人姚某与他人共同索取财物108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姚某组成的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相要挟或以拦车通行的方式,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为垄断姚河乡境内非法采砂市场,形成恶势力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参考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犯罪金额、次数等因素,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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