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中院对两名贩卖、运输毒品罪犯执行死刑
发布日期:201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4月16日、6月10日,罪犯谭海平驾车到广东省英德市罪犯谭子如处先后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2000克并带回湖南省安仁县进行贩卖。
2015年5月9日,谭冬梅(已判刑)驾车到广东省英德市谭子如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000克并带回湖南省安仁县进行贩卖。
2015年5月22日、5月26日、6月12日,谭子如单独或纠集彭成标(已判刑)携带毒品从广东省英德市分别到湖南省安仁县、永兴县,先后贩卖甲基苯丙胺20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0粒给谭冬梅、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给谭海平。
2015年7月初,谭冬梅联系谭子如约购甲基苯丙胺20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粒,并向谭子如预付毒资2万元。其中,谭冬梅帮谭海平代购甲基苯丙胺1000克,谭海平向谭冬梅预付毒资1万元。7月10日晚,谭子如纠集彭成标租车从广东省英德市到湖南省安仁县给谭冬梅送毒品。次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湖南省安仁县抓获谭子如、彭成标,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粒。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谭子如、谭海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谭子如、谭海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谭子如、谭海平的死刑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谭子如、谭海平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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