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19-07-05 作者:王景林律师
(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第一条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当事人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
第二条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提供己方持有的该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该财产存在的初步证据、证据线索。
第三条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涉及的申报内容是指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同时须申报下列情况:(1)债权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3)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第四条 离婚财产申报表及相关证据应交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财产申报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时所提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依托现有的技术和手段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所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事项的真实性。
第五条 一方未申报自己名下或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提出异议后未申报方当事人亦拒绝补充申报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之后确认该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存在的,应认定为未申报方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视为其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第六条 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经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认定该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当事人可以少分或不分其隐藏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对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可依法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在处理该财产时,如人民法院查实存在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的,经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判决未申报方少分或者不分该项财产。
第八条 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关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内容施行。
第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本工作指引内容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 诉讼离婚案件,联系了律师,关于财产的问题律师说是主要看对方给不给 6个回答0
- 外地人在宁德工作,犹豫夫妻感情破裂,能在宁德起诉离婚吗,关于婚后 4个回答0
- 13202273177我是邱小姐!我想在深圳这边找律师面淡!关于离婚涉及孩 7个回答0
- 离婚案件,关于财产债务,孩子扶养等问题,谢谢! 8个回答0
- 关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3个回答3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我市法院间首先查封案件与优先债权执行案件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我市法院间首先查封案件与优先债权执行案件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酒驾醉驾有新规,12月28日起施行!
- 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
- 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程序/必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 刑事案件律师各阶段要做的工作
- 刑事案件第二阶段律师可以做哪些事
- 工资与劳务费的区别
- 控告老赖“拒执罪”的三种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