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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发布日期:2019-07-09    作者:丁嫣律师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知情权的行使包括哪些内容呢?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该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但审判实践中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还存在诸多疑问。诸如原始会计凭证是否能够查阅、查阅的具体方式是否包括复制和摘抄、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理查阅或审计等。对此,《公司法》没有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最高院有观点认为,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在符合《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摘抄需要的内容;若需要支付必要费用的,股东应当支付。对于股东提出的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则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因为这些要求可能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相冲突。
新修改的《公司法》扩大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明确股东知情权的可诉性,将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债券存根等列入查阅范围,对会计账簿的查阅作出了特殊规定。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股东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二,公司拒绝查阅时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不予查阅的理由;三,股东对该项权利具有诉权,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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