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开会受到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那么外出开会受到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外出开会受到意外伤害
赵某系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职工,2004年7月5日按照微软公司的要求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次日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冶。诊断结论为: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踝骨软骨损伤。赵某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作出非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赵某在前述事故中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
赵某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律师说法: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赵某系按照微软公司的安排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赵某在微软公司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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