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中介费由谁来付,出租房屋要用出中介费吗?
发布日期:2019-07-24 作者:李丹律师
有一租房者对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的方式产生了怀疑,认为中介费应由房东与他共同承担。中介公司说,这种做法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但法律界人士却认为,中介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合同法》。
小王刚从安徽的一所大学毕业。前不久,他在合肥某房屋中介公司租了套房子,签租赁合同时,房屋中介公司收取了小王相当一个月房租的80%的中介费300元。小王认为,中介费应由他与房东共同来承担。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中介费收取的行规是,如果是租赁普通住宅,房屋中介公司向房客收取一个月房租的30%至100%作为中介费;若是租赁中高档的住宅和公寓,中介费的交纳方是房东,金额也是一个月房租的30%至100%。有人认为,这样的行为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违背,但也有人为行规能够“战胜”法律条文而高兴。
行规:两种收费方式并行
“我们的收费是有论据的。国家计委、建设部早在1995年就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通知》规定,中介公司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的长短,均按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的租赁期限收取中介代理费,但中介费由谁交?交多少份额?《通知》并未规定。因此,我们向小王收取中介费并没有违反规定。在整个房屋中介市场上,我们也有只向出租人收取中介费的情况。这已经成为房屋中介行业内约定俗成的行规了。为小王代理租房事宜的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张女士对记者解释道。
她还对行规的合理性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房屋租赁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两种收费方式并行。普通房租赁是供小于求,市场对于出租方有利,如果中介公司向出租方收取中介费,会引起出租方另寻代理的局面。为了吸收房源,所以我们是向承租方收取中介费而不收房东的钱。中高档住房,市场上是供大于求,所以我们是向房东收取租金。”
出租房屋要用出中介费吗
法律:中介费应一方一半
安徽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房屋中介公司从事的房屋租赁在法律上被称为居间活动,更准确地讲是媒介居间。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以委托人为订约媒介的居间,它受1999年颁布生效的《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226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房屋中介公司处于媒介居间的撮合地位,一人托两家,中介公司就有获取双方酬金的权利。小王与房东就应均摊中介公司所要的中介费。因此,只有小王付中介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出租方与承租方各付一半的中介费。小王和房东都应向中介公司交纳150元的中介代理费。
刘律师还认为,李女士所言的《通知》不能作为现在中介费收取的标准。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效力。《合同法》是法律,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而《通知》只是特定部门对具体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因此,在房屋中介费的收取问题上,适用《合同法》更为合适。另外,行规只是一种习惯做法,我国法律上并不承认其可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作为一种法的辅助渊源。《合同法》已明文规定媒介居间的报酬承担,我们没有必要也不能适用其他行规。总之,房屋中介市场只向一方收取费用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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