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散公司的诉讼
发布日期:2019-07-26 作者:达爱民律师
对于司法解散公司的诉讼,我国的法律具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原告、被告、保全等等。对于提起解散诉讼的原告,我国法律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而其他适格股东也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只能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来参加诉讼。对于被告,原告只能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若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股东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提取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予以保全。当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的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支持。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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