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794条公民户籍信息 五人分别获刑
发布日期:201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原系山东省某派出所聘用辅警,被告人荣某系该派出所正式辅警。李某被解聘后,因贪图在公安局工作的好名声,自愿留在派出所无偿帮助荣某打下手。
张某伙同温某则常年在网上发布承接查询各类个人信息的广告。2018年,李某听人说贩卖公民信息可以赚钱,便通过QQ群发布自己能查询户籍信息的消息,张某确认李某警察身份后,微信添加其为好友,两人谈好以每条户籍信息或在逃信息20元交易款。张某接到买家查询个人信息的订单后,由李某进行查询,并将查询到的结果通过微信图片的方式发给张某,张某再转发给买家,并按照信息的价值挣取差价。
因李某离职后,无权通过公安系统查询信息,李某便找到荣某,告知荣某有人愿意以10元一条的价格购买户籍信息,李某承诺查询到信息后,与荣某对半分账。荣某抱着赚点零花钱的侥幸心理,为李某提供民警账号、密码以及公安网电脑,由李某进行查询并贩卖。
2018年12月初,张某将秦某推荐给李某,李某同样以一条信息20元的价格,为秦某提供车辆抵押信息、个人信息、电话号码等信息,收款方式为微信二维码收款。
据公安机关查明,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李某通过公安网查询贩卖公民户籍信息、在逃信息共计794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荣某、张某伙同温某、秦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李某、荣某违法所得共计10438.29元;张勇违法所得共计99567.4元,其中包括伙同温某的违法所得47959.2元;秦某违法所得103991.39元。因荣某系正式辅警,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被告人李某、荣某、温某三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秦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依法应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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