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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返还彩礼-兴化市耿某与钱某某同居关系返还彩礼案

发布日期:2019-08-02    作者:李丹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耿某,女,1996年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反诉原告):钱某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同居关系返还彩礼-兴化市耿某与钱某同居关系返还彩礼案


案件事实:
原告耿某与被告钱某某于2010年相识,2011年恋爱,2012年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女儿钱某(现随钱某某的长辈生活,幼儿园大班),双方于××××年××月初六按习俗举行订婚、“结婚”仪式,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感情不睦,双方于××××年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均未与案外人缔结婚姻。分居后,钱某某将女儿带到钱某某的家庭抚养,女儿钱某的户口登记在钱某某家庭。为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等问题,当事人遂诉至本院。
本案诉讼中,原告耿某撤回了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本院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
本案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没有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需要分配,也没有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分配。就被告钱某某的反诉,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分述如下:
一、原、被告所生女儿钱某,由谁抚养为宜。抚养费给付标准如何计算。
争对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被告耿某称,原、被告所生女儿钱某,应当由耿某抚养。因为小孩出生后几乎一直由耿某及其家人照顾,女儿钱某跟随母亲耿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耿某父母生有两个女儿,有能力帮助耿某照顾女儿钱某。耿某不要求钱某某贴补抚育费。钱某某是独生子,××××年双方分居后,钱某某带走了女儿钱某,女儿的户口在钱某某处。分居后耿某不敢去看小孩,因为怕钱某某找麻烦。现耿某在上海上班,年收入大约二、三万元,父亲是酒店服务员,母亲做家政,房子是租的。
钱某某称,女儿钱某出生后,原、被告于2013年春天一起到上海耿某父母处共同租房生活。钱某某到上海厂里上班,耿某在家里带小孩。因为钱某某工作不稳定,双方产生矛盾。××××年初耿某到厂里上班,并住宿在厂里,钱某某不久离开上海。从××××年钱某某离开上海后,原、被告没有一起共同生活,钱某某离开上海时带走了女儿钱某,钱某即与钱某某家里人一起在兴化生活,现女儿钱某由钱某某的爷爷、奶奶、父亲照顾。从××××年分居以后,耿某对小孩不闻不问,没有支持过1分钱。钱某某在江阴市上班,目前年收入三、四万元,钱某某父亲在南京工作,年收入五、六万元,平时女儿钱某在老家垛田与钱某某奶奶(今年70岁)一起生活。
耿某认为,女儿钱某应当由耿某抚养为宜。因为钱某某陈述小孩是年老的奶奶照顾,这对小孩及老人都不利。小孩交由耿某抚养,耿某可以独自一人抚养,耿某父母可以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今年已经8岁,在上海可以上到小学,因为耿某已经联系过学校,耿某有居住证和公积金,交社保的,符合上海的上学条件。如果小孩归钱某某抚养,耿某只能按照钱某某住所地垛田镇芦洲村农村标准贴补每月500元为宜。
钱某某认为,小孩户口也在钱某某名下,小孩一直是由钱某某及其家人照顾,女儿钱某由钱某某照顾比较适宜。因为耿某在上海租房生活,其在上海的年收入,不能满足生活所需,其父母有两个女儿,他们也要上班,没有人带这个小孩。如果小孩随钱某某生活,要求耿某贴补抚养费,贴抚养费按照城镇标准,因为垛田现在是垛田街道,钱某某本人也准备回兴化工作,把小孩弄到兴化城里上学,兴化的民营学校可以上到。
二、反诉原告钱某某给付反诉被告耿某彩礼价值多少;要求耿某返还钱某某婚姻彩礼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争对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被告耿某称,钱某某要求耿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首先68000元现金彩礼不是事实,耿某实际未收到上述款项;当时基于钱某某家庭状况很一般,举行“结婚”仪式包括购买一些家用电器的花费,以及双方在上海同居生活消费等,这个费用早已由钱某某消费掉。关于金首饰,目前在耿某处只有一条铂金项链,其余是在钱某某处。
钱某某称,××××年××月,在钱某某家中,由钱某某父亲交给耿某父亲现金68000元(结婚彩礼钱),在场人就是原、被告父亲和钱某某本人,共三个人。
耿某父亲称,谈是谈的68000元,但是钱没有到位,因为钱某某家庭经济不是太好,耿某家庭经济条件也不是太好,彩礼钱就用于办酒席了,耿某家庭人员没有收到钱某某彩礼钱,一分钱也没有收到。
钱某某称,给付耿某重金属首饰合计价值43000元:2只黄金手镯(分量不清楚)、1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黄金及铂金项链各一条,这些首饰全部给了耿某。耿某当时也买了一枚价值5880元的黄金戒指给钱某某。
耿某称,耿某曾跟钱某某一起到金店买首饰,发票与金首饰放在一起(具体价值不清楚),耿某到上海去上班,不可能戴在身上,仅仅带走了一条铂金项链,其他金首饰全部在钱某某家中。耿某当时也买了一枚价值5880元的黄金戒指给钱某某。
耿某认为,关于彩礼及金首饰,首先没有交付彩礼及金首饰的充分证据,其次即便存在少量彩礼,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在同居期间,双方的生活开支、小孩的费用等早已支出,钱某某再次要求耿某返还多年之前的彩礼,实属无理,不应当得到支持。
钱某某认为,兴化的风俗习惯,如果不给彩礼,耿某也不可能与钱某某结婚,当时现金是给耿某父亲的,希望耿某能够实事求是,根据法律规定,耿某应当返还彩礼。
以上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派出所暂住登记凭证,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等,附卷佐证。


同居关系返还彩礼-兴化市耿某与钱某同居关系返还彩礼案
法院审查认为:
原告耿某与被告钱某某同居后于××××年××月××日生女儿钱某,有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耿某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其家庭成员均有自已的事务,耿某的年收入较低;而钱某某是独生子,其家庭成员有足够时间照顾小孩;××××年双方分居后,钱某某即带走女儿,与钱某某的家人共同生活,女儿的户口亦在钱某某处。为持续女儿钱某有个正常建康的学习生活环境,钱某仍由钱某某抚养为宜。原告耿某依法贴补抚养费。女儿出生后,在原、被告同居期间应视为双方共同抚养。××××年双方分居后,钱某某即带走女儿,耿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给付了抚养费,应视为钱某某承担了完全抚养女儿的义务。钱某某要求耿某支付抚养费(从××××年1月起算至2019年5月份,以每年14731元除以2计算为62400元)的诉讼请求,因钱某某的身份证地址符合农村居民特点,同时考虑耿某的经济收入较低,故从××××年初至2019年上半年(按4年半计算),酌情以耿某贴补抚养费30000元为宜。女儿钱某读小学后,其抚养费是按城镇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可待读小学后,根据新的实际情况(新的证据),另行主张。
关于钱某某主张的婚姻彩礼现金68000元,因钱某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了现金68000元,耿某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钱某某主张的金首饰,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下落和价值,故本案不作处理。且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同居生活期间亦需要开支,故钱某某要求耿某返还婚姻彩礼的证据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同居关系返还彩礼-兴化市耿某与钱某同居关系返还彩礼案
裁判结果:
一、耿某与钱某某所生女儿钱某,由反诉原告钱某某抚养。反诉被告耿某贴补钱某某女儿抚养费30000元(属于2015年初至2019年上半年共计4年半的抚养费),此款于2019年的9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驳回反诉原告钱某某对反诉被告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耿某负担。此款已由钱某某垫付,耿某在履行本判决主文义务时一并给付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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