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权利是否可以跨类保护
发布日期:2019-08-09 作者:李丹律师
A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及图”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A公司商标中文相同,已构成对A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导致A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裁定第4976672号“米其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B公司认为不能因为A公司商标在其他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而将涉案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将被诉侵权商标与A公司本案商标比对,两者汉字读音相同,将两者的拼音部分进行比较,两者均以“MI”开头,以“LIN”结束,仅其中间部分“CHE”、“QI”的拼写不同,发音不同。相比较之下,对于相关公众来说,汉字部分更容易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称呼、记忆。因此,整体对比、隔离对比来看,被诉侵权商标与本案商标属于相同或相近似商标。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商标与A公司本案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误导公众,损害A公司本案商标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商标与涉案权利商标在字形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在中文层面,被诉侵权商标中包含的“米奇琳”与权利商标“米其林”系具有相同结构的文字组合,并且读音完全相同,两者均没有特定的含义,特别是两文字标识的首字“米”相同、末字“琳”与“林”仅为有无偏旁的差异,相关公众在整体认知上易产生混淆误认。而被诉侵权商标中包含的“MIQILIN”字母组合在拼音上既可对应“米奇琳”,亦可对应“米其林”,而“米其林”又系“MICHELIN”的音译,“MIQILIN”与“MICHELIN”既有近似的读音,在字母组合上又有较多相同的元素,两者在整体辩识上同样易引起混淆误认。综上,应认定被诉侵权商标“米奇琳MIQILIN”与涉案权利商标“米其林”、“MICHELIN”构成近似。被诉侵权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槽等厨房用具商品与A公司涉案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群体存在交叉和重叠,B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减弱A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A公司的利益。故对A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保护可以跨类到厨房用不锈钢水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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