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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成功运用

发布日期:2019-08-14    作者:110网律师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成功运用
邓盛友
20026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防疫站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开发公司届时返还一定面积的店面和一定比例的办公楼给某站。后双方发生争议,某站向法院起诉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未交付店面的损失及违约金等,2013年,此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公司应赔偿某站店面损失及违约金424万余元,同时确认开发公司多返还了某站办公楼面积为675平方米。
2015年,开发公司向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要求某所(某站权利义务已转给某所)支付多返还的675平方米的办公楼价款,梅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某所支付办公楼价款40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3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开发公司再次向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某所尚有一楼大堂、电梯间、楼梯间、整幢楼外半墙等138平方米公摊面积需要分摊,应再支付200余万元。
本代理人提出,2015年开发公司已就多返办公楼面积价款主张过权利且经法院判决,双方均认可多返还面积为675平米,此次开发公司再次主张多返还面积的价款,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现在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即多返还的办公楼面积不是675平方米,而是应该另外再加上尚未公摊的138平方米,则应申请再审,而不能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梅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故裁定驳回开发公司起诉。
开发公司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提醒我们:
债权人起诉应当遵守如下规则:
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不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二、应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注意《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禁止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相关规定,不能以切香肠的方式起诉,否则债权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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