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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先出手打人,另一方的还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一方先出手打人,另一方还击
陈甲与陈乙因田地纠纷,存在矛盾已久。2016年2月21日19时许,陈甲在自家院内舂猪食时,陈乙持木棒击打陈甲头部,造成陈甲轻微伤,陈甲遂持舂猪食的木棒与陈乙互打。其间,陈甲持木棒击打陈乙头部一棒,致陈乙因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27日死亡。
法院判决:行为人以故意伤害为目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甲以故意伤害为目的,持木棒击打陈乙头部,致陈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陈甲有期徒刑十五年。
律师说法:不能以对方先出手为由辩称构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陈乙持木棒殴打陈甲,陈甲若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持木棍防御陈乙的攻击行为,就能构成正当防卫。陈甲开始时的防御行为有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但之后二人开始互殴,即表明陈甲是以故意伤害为目的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在二人互殴过程中,陈甲因一棒将陈乙打死,陈甲无杀害陈乙的主观意图,陈甲应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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