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9-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问题
- 我五七年被养父母抱养,八四年解除收养关糸了,沒有政局登记,解除关 0个回答0
- 我五七年被养父母抱养,八四年解除收养关糸了,沒有去民政局登记,解 0个回答0
- 收养关系解除只是签一份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3个回答0
- 收养成立后,收养的拟制效力是什么? 1个回答0
- 村委会签订的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