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计划遭胁迫写下,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日期:2019-09-03 作者:李建录律师
市民郭某与张某是同小区的邻居,双方认识已有10多年。2011年,郭某的女儿何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31万元,但何某仅偿还部分款项后就玩起了消失,离开本市至今未归。2018年5月,张某及其丈夫、表妹夫妇四人在街上偶遇郭某,就向其追讨借款,双方发生纠纷。民警处警后对双方进行了劝解,但张某等四人依旧不依不饶,在民警离开后,继续向郭某讨债直至深夜。被逼无奈的郭某先后写下两份还款计划,承诺由其两年之内分期还清欠款。之后,张某又多次上门逼要钱款并占住了郭某的房屋。2018年10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两份还款计划。最终,宜兴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郭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张某出具的两份还款计划。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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