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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计划遭胁迫写下,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日期:2019-09-03    作者:李建录律师
还款计划是解决时效过期的最好办法,当然还款计划还可以让债务人写上到期还不了的违约责任。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如果债务人不按时还款,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归还债务,还款计划书可以作为双方借贷关系及还款事项的证据,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相关知识:
市民郭某与张某是同小区的邻居,双方认识已有10多年。2011年,郭某的女儿何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31万元,但何某仅偿还部分款项后就玩起了消失,离开本市至今未归。20185月,张某及其丈夫、表妹夫妇四人在街上偶遇郭某,就向其追讨借款,双方发生纠纷。民警处警后对双方进行了劝解,但张某等四人依旧不依不饶,在民警离开后,继续向郭某讨债直至深夜。被逼无奈的郭某先后写下两份还款计划,承诺由其两年之内分期还清欠款。之后,张某又多次上门逼要钱款并占住了郭某的房屋。201810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两份还款计划。最终,宜兴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郭某于2018517日向张某出具的两份还款计划。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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