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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恋爱期间、同居生活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还是属于赠与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9-09-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对于男女处于恋爱阶段,在恋爱期间经济往来频繁,恋人间互赠一定的金钱与礼物符合常理,互相发红包、转账及小额的汇款,等,应认定为基于双方情侣关系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可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或日常花销,无须返还。
借贷关系案件,债权人应当提交债务人出具的借据及与借据相对应的转账事实。
男女双方确认恋爱关系,一起同居生活,期间相互均有金钱往来,应视为恋爱期间相互的赠与,钱是用在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且受法律保护,不负有返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考虑到按照一般生活经验,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负担一些日常中的开销,或发送特定含义红包表达爱意,以维系和发展双方感情,故对于10000元以下的一般消费性的开支,可以视为即时的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
男女在恋爱期间情侣间为了表达爱意,互赠礼物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也不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附条件赠与行为,也不属于可以撤销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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