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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贷是骗取贷款罪吗

发布日期:2019-09-11    作者:吕旭辉律师

案情简介:某企业从2009年便开始向信用社贷款用于周转企业运营,从2009年至2015年期间一直在倒贷,利息一直付着,2015年因企业经营不景气,导致信用社贷款500万元无法正常结息,便报案于公安局,指控某企业骗取贷款。
我们接到此案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根本不够成骗取贷款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的2015年的《贷款合同》为倒贷环节的一部分。 企业从2009年便开始向信用社贷款,起初为90万,后因企业扩大经营,贷款额度也一度涨到500万,但利息一直付着,2015年,企业继续向信用社倒贷,贷款下放后,因企业遭遇重大变故,资金链突然断链,连银行利息都无法正常结息。这说明,公司一直就与信用社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多少年来从未间断,怎么能够因为一时支付不起利息便被认为是骗取银行贷款,我想这种指控是错误的,是不顾事实而任意追诉的。 二、信用社工作人员完全知道倒贷出去的资金必然是偿还过桥资金。1、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是倒贷。按照其说法:“以为该公司上一年度就在我行有贷款,我们内部也叫收回再贷。”“就是该公司一直在我们行有贷款,上一年度的按时收回,下一年度再贷出来,一般额度不变。”
2、既然知道是倒贷,就一定知道倒贷的规矩。“倒贷”是一种常见的资金周转方式,即贷款客户先向第三方筹资归还到期贷款,再向银行申请融资,以新贷款向第三方归还借款。信用社工作人员知道是倒贷,就必然知道新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偿还旧贷款。
3、信用社员工不知道“该笔500万元是用来还之前2012年贷款时筹集的资金”就是假话。“我到现在都不知道他们公司没有将款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就是假话。
4、某员工讲“我们行原来针对企业有贷款目录,企业根据贷款目录准备资料。”目录中要求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有购销合同,企业要贷出该款,必须伪造购销合同。
5、倒贷决定了贷款的用途就是还旧贷款,而不是按照购销合同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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