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却汇入其个人账户的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9-09-23 作者:侯佳青律师
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对外代表公司。但是,涉案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却分别打入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该情形实为以公司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个人账户,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魏宝钧、石艳春等与郑树茂、荆志成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250号】
最高院认为:
(一) 关于魏宝钧在协议上签名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魏宝钧是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三份涉案协议上的签名均分别紧随在盛达公司名称之后出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和盛达公司的公司章程,魏宝钧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对外代表公司。但是,涉案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却分别打入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该情形实为以公司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个人账户,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石艳春在协议上签名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从身份上看,石艳春是盛达公司的财务经理而非法定代表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盛达公司的章程,都没有对石艳春对外代表公司订立合同进行授权。因此,石艳春在《还款协议》和《还款补充协议》上的签名属于个人行为。并且,郑树茂、荆志成将部分借款打入了石艳春个人账户,故应认定其签字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盛达公司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石艳春主张自己不是主动签字而是被动签字,不是自愿签字而是被迫签字,涉案借款全部用于公司业务,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并不能否认石艳春在该两份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石艳春的上述签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且与其丈夫魏宝钧共同收取了全部借款,应认定其签字行为属于自愿偿还债务的行为。
相关法律问题
- 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借款,以公司作为担保,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1个回答0
- 个人借款公司担保,担保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个回答25
- 个人以公司经营为由向个人借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还会被查封 7个回答0
- 股东以公司名义向我借款,钱直接汇入股东个人账户,借款协议上有股东 7个回答35
- 老夫妻没领结婚证,男方经营公司时以个人名义签了借条100万元,女方 6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北京西城区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南开区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东城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大连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上海杨浦区
相关文章
- 借款汇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能否认定已向公司交付?
- 【最高院?裁判文书】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担保由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 一人公司拖欠货款,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债务性质应如何认定?
-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公司事务,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能否要求公司共同偿还?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却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能否要求公司共同偿还
-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能否要求公司共同偿还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