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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发布日期:2019-10-11    作者:石文辉律师

实务中,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如何认定其主张是否成立? 
        审判实践中认为,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以合同签订的时间点为依据,结合主客观进行认定。主观方面考察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在经济、政治、身份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或者对方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客观方面考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获益与受损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
【参考案例】
        一、熊某某与季某一、季某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显失公平的认定并非简单的以违反等价有偿为标准,还需具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条件。本案中,熊某某既未能举证证明系争股权资产转让协议违背等价有偿原则,也未能举证证明季某一和季某二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其没有经验这一事实,故熊某某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系争股权资产转让协议显然于法无据。 
        二、计某某与A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计某某作为矿产资源经营者,应当具有一定的采矿经验和相关知识,应当知道该矿储量为980万吨的结论不准确,其仍以确定的储量诱使A公司以高价取得储量很低的某石矿股权,主观上也具有一定的欺诈性质。因此,A公司主张双方所签的合作协议显失公平和计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属可撤销合同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作者:梁振聪
审核:石文辉、汪建生
[1]: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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