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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适用罚金刑的一般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13    作者:刘会玲律师

适用罚金刑的一般规定
  1.判处罚金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2.判处罚金刑应当客观、全面考虑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财产状况,一般应当判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犯罪情节较轻且有缴纳能力的被告人,可以单处罚金。
  4.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应当适当减少罚金的数额;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数额、实际违法犯罪所得等情节分别判处罚金。除特殊情况,如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对从犯的罚金数额一般不宜高于主犯的罚金数额。
  6.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并在下一档量刑时,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罚金刑。下一个量刑幅度未规定罚金刑的,不判处罚金刑。
  7.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或计算标准的,依照标准确定或计算罚金数额;没有明确标准的,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应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应少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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