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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致残却得不到赔偿 男子将老板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9-10-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雇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雇员各项赔偿款人民币三十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受雇于熊某,在其开办的尿不湿加工作坊上班,主要负责开机器粉碎废料。2017年4月的一个下午,王某操作的粉碎机出料口卡料,在机器未断电的情况下,王某徒手清除被卡废料,此时机器突然运转,当场将王某右手绞断,虽经诊治,但王某的右手仍未保住,其伤情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因赔偿的问题与雇主熊某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为熊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熊某作为雇主,不仅无证经营,而且未对王某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甚至在明知王某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正常上岗工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明显具有过错,应对王某所受损害承担80%的责任;王某在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手伸进未断电的设备进行故障排除,从而导致自己受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所预见,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对自己所受损害承担20%的责任。经对王某所受各项损失依法核算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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