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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按揭条款该如何约定可以避免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9-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银行政策导致无法贷款属不可归责于买方原因的事由,因此,这样的条款对买房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买房人可以拒绝签订这样的合同。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卖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如果其中的条款免除卖方的责任加重买方义务的,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买房人可以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可在后期的法律诉讼中以违背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等为由进行推翻。 
        对于买房人而言,为了避免后期出现法律纠纷,尽量在合同签订前,跟卖方进行协商,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之后再签约。 
        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解决:一种方式是跟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另一种方式是拒绝签订合同,要求开发商退回预付款。 
        因为买房人自身的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如果贷款办不下是由于银行信贷政策的原因,是否买房人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呢?这个还是要看合同的约定,有的开发商约定的更加严格,如约定“非因出卖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提供资料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政策变化等)买受人无法获取贷款且未在约定时间内缴清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自出卖人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生效,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房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如果约定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无法办理贷款,买房人就要全款支付,那么即使不是买房人自身原因无法贷款,解除合同一样要付违约金的。所以买房人一定要对自己能否贷款有充分考虑,如果对自身能否办理下贷款没有把握或者开发商提供的合同约定太过苛刻,可以与开发商努力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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