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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肠癌根治手术中吻合缝合处理不当,导致患者吻合口瘘

发布日期:2019-12-20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张某某因患直肠恶性肿瘤入住x总医院行直肠癌根治术,因医院在手术中吻合缝合处理不当,导致吻合口瘘。后,全麻下行剖腹探查、回肠末端双腔造瘘都二次手术,以及“肠造瘘还纳”第三次剖腹手术。20194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总医院的过错与张某某再次手术行剖腹探查,回肠末端双腔遗瘘术及肠造瘘还纳术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x总医院的过错责任程度为70%,合计133,288.64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直肠癌,吻合口瘘,并发症,九级伤残
一.引言
直肠癌根治手术中吻合缝合处理不当,导致患者吻合口瘘,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张某某与x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2018x0203民初1587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张某某因患直肠恶性肿瘤、结肠息肉、直肠息肉于201795日入住x总医院。院方于201798日施行直肠癌根治术,因医院在手术中吻合缝合处理不当,导致吻合口瘘,住院11天,自付医疗费12,557.66元。
(二)医院于2017914日再做第二次手术,全麻下行剖腹探查、回肠末端双腔造瘘,被告在手术记录中证实:“术中见肠管粘连,肠壁水肿,可见黄褐色腹水、量约300毫升,吻合口可见大小2.0cm破口,可见肠液流出,游离回肠末端小肠约30cm,提出部分小肠腹腔外造瘘,术中诊断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行回肠末段,双腔造瘘术”住院30天,付医疗费15,753.61元。
(三)医方于1130日在全麻下又做了“肠造瘘还纳”第三次剖腹手术,术中见:造瘘口周围肠管粘连严重。住院17天,自付医疗费16,645.83元。原告于201836日再次来院复查,又住了4天,自付医疗费4313.05元。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定x总医院对张某某的医疗损害行为及结果发生在张某某前三次在x总医院住院期间。对张某某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确认为176,126.63元,由x总医院根据其过错参与度承担70%,即123,288.64元(176,126.63元×70%),加之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20194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法院判决x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3,288.64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患者共住院462天,在腹部做3次剖腹手术,其中一级护理6天。如果医院在第一次手术时对吻合口加固缝合,然后注水加压验证,排除吻合口泄漏。绝对不会造成“吻合口瘘”以至于导致后来的第二次剖腹做小肠腹腔外造瘘和第三次剖腹做肠造瘘还纳手术。由于一方的过错,已经并将继续给患者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创伤的损害后果。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被告医方侵害人身权为由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二)医方辩称:原告在术后出现吻合口瘘属于术后并发症,医院不承担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x总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x总医院的过错与张某某再次手术行剖腹探查,回肠末端双腔遗瘘术及肠造瘘还纳术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x总医院的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张某某肠遗瘘还纳术后达九级伤残;张某某自损害后果发生起的后续治疗费为两次手术及住院等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目前肠造还纳术后治疗终结,无需特殊后续治疗;张某某自损害后果发生起的后续护理期限为92天。
(四)法院观点: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乳腺癌脑转移行伽马刀治疗,致双目失明及脑疝最终死亡。3.医疗纠纷:放置宫内节育器异位致小肠穿孔,需全麻下行修补术治疗。4.医疗纠纷:食管癌根治术后发生残胃瘘,导致病情加重降低了存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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