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子女抚养 >> 查看资料

养子不孝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日期:2019-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咨询:上世纪50年代,我和丈夫收养了一个孩子,并抚养他成年。丈夫前年去世了,现在我七十多岁,养子陈某也五十多岁了。多年来,陈某不关心照顾我,还时有打骂。我患有多种疾病,生活困难,别人告诉我可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陈某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请问是这样吗?

      答复: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住房应予以分割。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赁房屋,应根据公房承租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原承租人死亡的,应依法变更承租人。

      按你信中所述,被收养人早已成年,因此对你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法院一般会支持。你如能够证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则陈某应向你给付生活费;如果能证明陈某对你有虐待、遗弃行为,也可要求陈某补偿你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