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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并扣留工资应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9-12-27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
  2013年至2018年1月29日,原告王某在被告爱家中介公司上班,工种为置业顾问,月薪为基本工资加提成。2018年1月,大余某小区房东陈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委托被告爱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客户张某在该中介公司了解该房源后,由王某负责接待并陪同张某去看房。2018年1月29日,爱家中介公司以王某作私单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其辞退,并扣留了王某的部分工资。2018年5月9日,陈某撤回了在爱家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房屋的申请,爱家中介公司收取陈某佣金5610元。2018年7月16日王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爱家中介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12月的提成工资9997.70元和2018年1月工资6008.70元。
  被告爱家中介公司辩称,客户张某在我公司了解该房源后,由王某陪同张某去看房,因王某知道相关信息,通过私下与业主陈某和客户张某交接,有意私下促成双方的交易,业主遂告知中介公司不再出卖该不动产,王某做私单的行为,直接导致该笔交易流失,造成公司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分歧】
  公司辞退员工并扣留员工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爱家中介公司预扣王某2017年1月至同年12月20%的工资及拖付王某2018年1月工资,有王某提交的爱家中介公司制作的工资账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爱家中介公司未支付王某2017年1月至同年12月20%的工资及2018年1月份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爱家中介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爱家中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就王某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解决这一纠纷,需明确三点: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二、关于月工资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王某20%的提成工资虽非按月发放,但因其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对价,故应属工资范畴。
  三、违反公司制度扣留劳动者的工资是不是合法。《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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