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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贩卖毒品罪(轻判)

发布日期:2020-01-03    作者:陈铠楷律师

案件简介:

        被告人车XX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某小区外和自己住处,分别以100-500元不等价格向王X、向X、刘X、杨X、张X等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前往张X住处贩卖给张X时,经民警挡获,后从车XX的住处查获其持有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29.54克。于2015年3月被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工作: 

        辩护人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车XX,与之核实与案件相关的众多细节,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进行了案件沟通,并出庭辩护。向法院列举了多个可以从轻的情节,提出了争取法院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车XX判处了有期徒刑7年。

注:贩毒人员的住处等查获的毒品按持有认定还是按贩卖认定?本案核心问题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罪名认定问题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2、结合本案,争议核心为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该定性为贩卖还是非法持有。根据会议纪要的解释来看,本案车XX多次贩卖,其住所查出毒品,同时又无证据证明并非用于贩卖,按贩卖的毒品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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