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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因工外出受伤主要证据不足,认定工伤决定书被撤销

发布日期:2020-01-0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柏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xxxx快速路xx大道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柏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社局确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但经法庭进一步核实,被告人社局认定柏某某“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事实的主要证据显然不足,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同样事实认定亦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一并撤销。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因工外出,证据不足,工伤决定书
一.引言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因工外出受伤主要证据不足,认定工伤决定书被撤销。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xxx物业有限公司与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202行初24号”。
二.基本案情
(一)柏某某系原告xxxx物业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保安工作。20182261545分许,柏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xxxx快速路xx大道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柏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2018810日,被告人社局作出[2018]6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柏某某于2018226日驾驶两轮摩托车外出购买办公用品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原告不服,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原告及被告人社局分别提交的证据后,于2019121日作出X政复决字[2018]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人社局作出的[2018]6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由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社局在受理第三人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虽然依职权向证人尹某、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但经法庭进一步核实,被告人社局认定柏某某“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事实的主要证据显然不足,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同样事实认定亦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一并撤销。
(二)2019413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810日作出的[2018]6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告xx市人民政府2019121日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8]182《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柏某某系原告的一名保安负责人,事故当天应是上班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其是因工作原因外出。原告制定的公司管理制度中对于办公用品采购有明确规定,均由采购部门根据报批的结果统一购买,公司从未同意柏某某自行购买办公用品,也从未对个人报销过办公用品,柏某某工作的社区内及附近有多家商店经营办公用品,而其购买办公用品的文具店距离工作地点较远。柏某某是在事发当天上午去购买的办公用品,并非是下午购买,因此,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二)答辩意见:第三人提交的材料证实柏某某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外出为公司购买办公用品返回公司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原告除提交了情况说明及证人柏某2的证言外,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柏某某外出购买办公用品不是出于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并不影响柏某某因工外出购买办公用品的事实,根据生活经验可知,柏某某在上班途中外出购买办公用品并索要收据显然是为工作的需要。
(三)法院认为:被告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告市政府作为被告人社局的同级人民政府,有权受理行政相对人以被告人社局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行政诉讼:身份证遭冒用注册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被判决撤销。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行政诉讼:对房屋所有权人存异议,所颁发的认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5.征收拆迁:拆除禁养区畜禽养殖场,被告需举证证明其具有法定职权。6.征收拆迁:村民房屋被村委会拆除,镇政府有责令其改正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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