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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来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20-01-07    作者:单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虽然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却没有明确指出“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也有另外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定义相对于《婚姻法》第41条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增加了“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扩张解释,是符合《婚姻法》立法原意的。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因此,就一般意义上而言,我们可概括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区分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所谓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所谓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产生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基于此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终止的期间之内。包括进行婚姻登记后,夫妻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在婚姻登记之后尚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还包括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任意一方在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同意双方离婚还未生效期间。
  2.两种原因。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有购置用品、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为了增值财产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中形成的债务。
  3.连带责任。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财产的特征决定了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对此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对共同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给付后有依确定的份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对外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承担的对外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因此,这种制度设计是有利于夫妻之外的债权人的制度设计,避免夫妻双方基于各种原因而采取有欺骗性的行为逃避债务。至于夫妻双方之间如何按份分割债务,不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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