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不足与原因分析

发布日期:2020-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家事裁判文书不仅是对案件结果的宣告和程序的叙述,其核心在于强化说理促成家事关系的修复和对结果的接受。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①,家事纠纷中主要当事人之间具有显着区别于其他纠纷的特殊人身关系。但目前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和相关文书写作规定并未对家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予以规范并作出特殊性的说明,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殊性及重要性未在文书中予以凸显,致使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抽取家事裁判文书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就可以以其特殊性为基点,找到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其成因。

  关键词: 家事裁判文书; 说理; 特殊性;

  Abstract: The family judgment document is not only the declaration of the result of the case and the narration of the procedure. The core of it is to strengthen the reasoning and promote the restoration of the family relationship and the acceptance of the result. M 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are both legal and ethical. The main parties in family disputes have special personal relationships that are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other disputes. How ever,the current reform of family trial methods and the w riting rules of related documents have not regulated the specific issues of family judgment documents or made special explanations. The particularity and importance of the reasoning of family judgment documents have not been highlighted in the documents,resulting in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By extracting samples of family judgment documents and conducting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data,it is possible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of the reasoning of family judgment documents and their causes based on their particularities.

  Keyword: family judgment documents; reasoning; particularity;

  一、引言

  理由是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由既是对事实部分的分析和归纳,又是作出判决结果的理论基础,起到承上启下贯穿全文的作用。对于家事裁判文书来说,说理起着说服当事人接受结果、定纷止争之功用,即家事裁判文书所载结果(判决主文)和说理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接受裁判的两大因素。虽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来讲可能存在“不公”(包括法律上的不公和实质上的不公),但有理、有力、有节的说理可以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反之即使结果“公正”,裁判文书中说理的缺陷也可能造成反复争讼的后果,甚至引起家庭伦理、法律、道德的激烈冲突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因而,家事裁判文书的主旨应着力于加强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修复,并且判决结果也应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此。理论上家事裁判文书存在“结论”和“说理”“两中心”,而本质上“说理”才是“两中心”的真正核心。

  “家是国的微缩,国是家的放大1”,我国自古以来“家国一体”的思想成为国家密切关注“家”的要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家事案件数量呈现出逐渐增长之势,近五年来一审家事案件数量平均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7.8%,是民事案件中仅次于合同类纠纷的第二大案源2。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和谐之基,是民众的避风港、心灵寄托之处,有很强的私密性和人身属性。婚姻家庭是以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其所涉及的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因而家事纠纷实质上是人身关系的紧张,非理性的因素贯穿其中,这是家事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显着特征。据笔者统计,家事案件中调解占比约为40%,高于整个民事案件平均调解占比的10%以上,调撤率保持在60%以上3,从侧面印证了该类纠纷的特殊性。基于其特殊性,家事纠纷的当事人对裁判文书说理有着更高、更特殊的需求。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不足与原因分析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时,就会对判决文书进行全面审视。如果判决说理充分、合情合理,可以成为当事人的冷静剂甚或关系粘合剂;反之,僵硬刻板、公式化的判决文书可能会成为二次诉讼的催化剂。“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4”。“合乎人心”关键在于“结论之因”即论据与人民的价值观等法外因素的契合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认可判决理由、接受判决结果。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在家事裁判队伍建设、制度设计、法律制定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致使家事裁判文书在说理上出现了说理方式、论据、论证等方面的缺陷,阻碍了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甚至导致针对裁决合理性的司法信任危机。当务之急是从问题着手,继而“寻根”以“对症下药”,方能促成家事纠纷的妥善解决,实现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了制作年份为2019年的20件家事二审裁判文书,经过数据比对发现二审的改判率低至10%5,即仅有两起上诉案件得到改判。这说明在结果较为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家事案件在一审裁判后大多没有做到案结事了。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方面的缺陷降低了当事人对合理结果的可接受性。经笔者分析,目前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论证存在的问题

  1. 论证孤立

  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展示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和对法律适用的阐释,进而使当事人更好地接受裁判文书的结论6。分析笔者抽取的家事裁判文书样本可以看出,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并未充分反映到判决书上,主要表现为将某些裁量因素弃于文书之外,对认定证据、事实时的取舍,判决结果形成的因果及各事实间的关系未予充分说明;对争议焦点和核心问题的说理不足,多为描述性语句;说理篇幅简短且过于专业化;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评价、论证、依据等缺乏实质和有效说理;各部分逻辑联系不够紧密,整个裁判过程的说理缺乏深度和厚度。

  2. 运用法律进行论证说理存在的问题

  研究样本发现,法官在运用法律进行论证说理时过于高估了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如(2018)川0304民初138号裁判文书7“本院认为”的法律依据部分写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这段文字仅注明了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序号,但没有对相关法条的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都未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被法官“空降”至裁判文书。由于未将法条的具体内容写入理由或在文尾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不仅加剧了当事人对于判决的不理解,亦不利于双方感情的弥合。相反,在文书末尾附法律条文可以简化文书正文的内容,有利于当事人对于判决适用依据的了解和对文书的接受。由表1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判决书附法律条文的比例较低,其中一审文书只有25%,二审文书为30%。

  (二)说理对象、核心价值和结构的问题

  1. 说理偏离主要受众及其需求

  裁判文书首先面向当事人,当事人是裁判文书最为主要的受众。事实上,在所有可能的受众当中,只有当事人才是最看重、最在乎裁判文书的人群,不仅仅因为他们是裁判过程的参与者,还因为他们的实体或者程序性权利可能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4。但裁判者往往过多考虑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存在裁判说理偏离主要当事人诉求的状况,未对当事人关注重点予以有效回应;多数文书局限于依法说理,说理欠缺情理等法外因素的支撑。家事裁判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特殊的关系决定了当事人对裁判文书需求的特殊性。由于存在着精神和情感等方面的强烈需求,当事人对情理层面的问题更为关注,相较其他民事诉讼当事人更渴望从裁判文书中得到情理、道义上的认同,希望借此得到慰勉,抵消或者降低家事纠纷所带来的情感伤害。但在目前的裁判文书说理中,当事人最为关注的这些内容大多未能得到体现。

  表1 一、二审家事裁判文书抽样数据统计(1)(“1”代表“是”或“维持”)
表1 一、二审家事裁判文书抽样数据统计(1)(“1”代表“是”或“维持”)

  2. 核心价值缺失

  没有根据家事纠纷的个案情况对有关权利与义务作出说明或提示,帮助当事人彼此理解和包容。原被告双方未作主张的抽象、概括和难以量化的权利义务,法官均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未予说明。理由部分普遍注重形式化问题的解决而忽略法律原则所蕴含的核心价值,而这恰恰是解决家事纠纷的关键。许多家事裁判文书仅将具体的义务予以划分,而对抽象概括的权利与义务没有进行说明,没有将立法精神、法律的温度以及民族优良的“家”文化等核心价值展现给当事人。

  3. 说理结构失衡

  部分文书存在头重脚轻、结构失衡的问题。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选取一审和二审家事裁判文书各20篇,经过数据统计和内容分析发现(详见表1):一审和二审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的文字平均占比为21.82%和12.16%,均为对原被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和案件事实的表述,缺乏分析说理;在二审裁判文书篇幅明显长于一审文书的情况下,“本院认为”部分的平均字数甚至低于一审———最低值仅为4.68%,而此部分却是文书中说理最重要的核心要素。二审文书说理性文字的比例显失均衡。

  (三)说理不充分

  1. 说理“三单一”

  论据单一,针对案情的归纳和说理不足。对于判决结果的依据、原被告双方以后的相处方式、纠纷的解决方式没有从法律、法理、情理的角度进行相应的裁量或说明、指导,用语偏于形式化,空话、套话多。例如对于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其重点应当放在说明不准离婚的理由,而在具体文书中相关内容却不够充分,且缺乏对双方行为的单独评判。家事裁判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到了现实性的困难和关键的法外因素,但相关文书对此未予归纳总结,没有体现法官对此类关键情形的考量和评判,降低了结果的可接受性。

  说理方式单一,局限于三段论的运用。司法三段论是法律人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其本身并不能解决法律规范的缺陷和事实与具体规范的联结问题,因而需要辅以其他方法以完善理由阐述。但实践中,诸如归纳、类比、反证、回溯推理等其他逻辑方法在家事裁判文书中运用较少,造成说理方式单一,影响了理由部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说理立场单一,只从裁判者的角度予以说理。笔者所查阅的文书中,(2018)苏1102民初3913号判决书8从裁判者、原被告双方的立场分别予以说理且兼顾了情与法,虽存在一些瑕疵,仍可称为典范。但在大多数裁判文书尤其是离婚裁判文书中,文书说理的“本院认为”部分多数仅以少量文字概括了双方的责任或义务,并没有分别从当事人本身、父母子女、社会乃至国家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说理;在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中,仅针对双方诉求提出概括性的建议,没有就双方当事人的不同立场进行针对性的说理。

  2. 概括性说理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详略失当,没有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说理的依据过于概括。《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中提到:“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既要论理透彻又要精炼易懂,“精炼”和“透彻”二者本身就存在词意上的对立,导致裁判文书说理普遍“精炼”有余而“透彻”不足,乃至出现“晦涩难懂”的情况。概括性说理的典型表现是论据不足,说理浮于就事论事,并未说清本质问题。如涉及离婚纠纷的判决书,理由部分惯用写法是“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尚未完全破裂”与“和好可能”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并无下文。如(2018)苏08民终3336号裁判文书9中,法院综合双方同居时间、分手原因、彩礼给付等情况,酌定被上诉人史某1返还上诉人吴某彩礼钱款60000元,但判令返还钱款考虑的情况是否充足、相关情况对于判决的具体影响等内容过于概括,语焉不详。

  (四)说理表述和逻辑存在问题

  (2018)苏06民终1731号裁判文书(1)将所有的理由揉成一段,导致说理部分较为杂乱、缺乏层次感。部分文书说理用语和逻辑存在问题。如(2018)内0522民初10207号裁判文书写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意见不一致”,从字面上来看很明显是单纯对争议焦点的归纳,但是文书撰写者却将焦点和说理杂糅一起,存在用语不规范、语言不够通顺的问题;再如(2018)吉0191民初01440号判决书10中表述道,“由于…由于…且…故”,层次较为混乱。有些文书理由概括模糊笼统,对关键问题和全案案情的把控不足,上下文的逻辑联系不紧密,文书各部分的连贯性较差,没有恰当地把握好专业化与通俗化、繁说与简说的关系,造成“因果不明”。

  (五)欠缺个性化的说理区分

  对不同审判程序的说理区分度不足。据表1可知,一审家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比达到65%,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的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的字数方面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甚至有些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判文书理由部分文字低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文书,在文书说理方面并未充分体现“繁案多说,简案简说”的理念。

  对不同种类的案件和当事人说理区分性不足。离婚、赡养、抚养等不同类别的家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伦理道德有区别。离婚涉及“爱情”,主要考量夫妻间人身法律关系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赡养老人涉及“亲情”,解决的是老有所养、老有所爱的问题。针对离婚、赡养、抚养等不同类别的家事案件,文书中采用的说理方式却无明显区别,未能体现出说理的针对性。同时,不同的当事人理解力、文化水平、职业背景等差异甚大,对法律的理解接受能力不同,因而在说理用词方面也应有所区别。但笔者所查阅的文书中,多数文书基本都采用较为规范的程式化用语,遣词用句的深浅程度几无区别。

  “纯粹的法外因素”引入说理不足。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说理的依据分为法律和法外因素,法外因素则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与法价值密切联系的法外因素,如尊老爱幼的优秀传统;法的价值所难以涵盖的法外因素,即所谓“纯粹的法外因素”,如地区性习俗,这也是案件的个性化体现所在。合理引入“纯粹的法外因素”进行说理,能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法律权威。

  三、成因分析

  (一)家事裁判文书要素分散和结构固化

  1. 家事裁判文书中说理的关键性要素分散

  由表1可知,一审和二审“本院认为”部分即主要说理的内容占全文的比例为21.82%和12.16%,从内容占比来看二审文书显着低于一审文书,而二审裁判文书字数均值约3447.5,样本最高值达到11046。可见家事裁判文书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有关事实描述和证据的认定。当事人往往只关注结果和“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而忽略了其他部分的说理,而实际上重要的证据和事实认定普遍在“本院认为”以外的部分。关键性的要素分散于文书各个部分,弱化了说理的强度,使文书需要当事人通篇“阅读理解”甚至“难以理解”。

  2. 格式化裁判文书

  通过分析家事案件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多数裁判文书格式化、公式化甚至“表格化”,压抑了说理的空间,导致说理的僵化与弱化。尤其是出自同一法院的裁判文书,除当事人的信息以外,相似案件裁判的内容和理由几乎一样,没有展示出个案的差异性,未充分彰显出家事裁判文书的人文关怀。据笔者统计,现行有效的与家事裁判文书样式、内容规定有关的法律文件至少有11件,相关规定既多且杂,限缩了说理的空间。制作裁判文书的具体标准应当为“大体格式有,具体规制无”11。就家事裁判文书而言,达到上述要求尚有差距,导致裁判结果可能对双方而言都不能理解和接受。裁判文书格式“不好看”“看不懂”,弱化了说理的实效性。同时,家事裁判文书普遍存在形式上缺乏创新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14条指出,为便于释法说理可以使用附表、附图、附件等形式,但在抽样中未见一例体现上述要求的文书。

  (二)人为因素

  1. 法官之因

  其一,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导致唯结果论。法院通常更为注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这也契合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主要诉求。但过度关注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容易造成忽略过程(包括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认为结果公正即正义,导致裁判文书说理内容的收缩。

  其二,法律信仰和法律良知的欠缺。法官的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的灵魂,良心是司法人员的人性基础。裁判文书中存在的说理等诸多问题,相当一部分与水平和能力无关,而与法官的态度和品行密切相关(1)。

  其三,观念保守禁锢家事案件的专业化进程。家事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弥合家庭伤口,因此应当以人性化方式作为原则12。虽然在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推进下,法官对于家事案件有了全新的认识,但在具体处理家事案件时,除了程序方面有所区别外,并没有与其他民事案件进行完全的、进一步的区分。这种情况在裁判文书中的反映特别明显。家事裁判文书与其他民事裁判文书相比,在说理内容、结构和形式、方式上几无差别,缺乏逻辑上的层层递进,理由针对性差、说服力不强,易导致当事人不理解、不接受,造成反复争讼带来诉累。由于裁判文书实行上网公开制度,扩大了文书的受众范围,给法官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对此法官普遍存在“说理不足但不至于错,言多反而易失”的观念,表现在文书制作方面说理愈发趋向于保守。

  其四,法官“不敢说理”和心证内敛。裁判文书上网扩大了受众的范围,专业人士乃至社会大众都可以通过上网查询文书,进而对法官的判决作出评价,导致有些法官为了稳妥起见而弱化说理。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是法官心证公开的最佳外在表现形式,也是法官心证客观化的应有之义13。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该通过“心证公开”和“以理服人”,真正树立起司法裁判的权威,使具体的法律决定正当化,从而产生强大说服力,以利于提高“服判率”和“执结率”14。目前家事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心证封闭化、自我性、内在性的特征,导致文书的说服力不足,当事人乃至公众对文书中有关问题的分析、判断、确认结论等难以“知其所以然”,加剧了当事人对结论的排斥和对其公正性的质疑。

  其五,法官“不会说理”和“没有时间说理”。中央政法编制的限制及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法官队伍人员数量紧缺的问题日渐突出。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的处理需要依靠通晓家事法律法规的专业化队伍,但目前一线法官的能力参差不齐,依靠“民事案件的全能型法官”难以高效解决专业技巧性极强的家事案件,导致家事案件处理效率低下。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收案量从2013年的7781972件增长到2017年的13063235件,增长约68%15;2018年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1.4万件,家事案件呈增长趋势16。目前,基层法院民商事法官每年人均办案200件以上,加上裁判文书上网等拓展事务的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缺情况。为及时审结、避免案件积压,在人力有限的条件下,法院通常只能采取缩减案件处理时间的方法,进而降低了案件裁判和文书说理的质量。家事案件除了涉及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以外,还涉及社会、伦理学、性学、民风民俗等各种综合知识,从事家事案件审判的法官必须理论和综合知识素质都要高于普通法官17。但从家事裁判文书来看,某些法官在知识体系和文字表述方面确有不足。

  2. 当事人之因

  当事人的客观表现、内在需求和主观性认知给法官说理带来了更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当事人在决定通过诉讼方法解决纠纷的时候,已经和对方当事人产生了某种决裂,因而在诉讼过程中普遍趋向于情绪化宣泄而不够理性。若法官不能及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感化,经历诉讼后往往给当事人家庭关系带来极大伤害。这就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善于公正执法,更要善于定纷止争;不仅在审前、审中要注意说理,在审后撰写的裁判文书中更要强化说理。此外,家事案件当事人除了希冀从裁判文书中得到主观追求的公正,亦强烈希望得到情理上的支持,以收获精神方面的慰藉。从表1可知,实践中二审上诉请求鲜有得到支持者,说明一审裁判文书的判决理由并未使当事人信服,其“主观”地认为裁判结果的不公性对其造成的损害显着超过了二审的诉讼成本,以至于不惜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承受更多情感上的伤害也要提出上诉。这不仅是当事人对公正结果的追求,也是期冀从裁判文书中寻求自己信服的理由而采取的无奈之法。

  3. 法律职业者和案外公众之因

  不同人群之间立场的不同决定了对同一案件态度的千差万别,包括对判决结果和文书说理的评价常常存在着不同的态度。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对于文书的态度,会极大程度地影响到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的态度。委托律师部分负担了裁判文书解读的任务,且法律职业者是“懂行”的人,他们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有较为直观和清晰的了解,其水平、素质、职业道德都可以促使其对文书作出较为专业的评判,间接影响到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发展。此外,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的亲朋基于其朴素情感和观念对文书的看法,也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文书的理解。法律人和普通公众的专业化与感性化认知,间接加大了法官说理的难度和考虑因素的广度。

  (三)制度原因

  1. 规定“粗化”

  其一,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民事裁判文书乃至家事裁判文书的专门性法律规定,涉及文书说理的规定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的规定较为概括,既不全面亦不精细,没有针对民事纠纷中各种类型不同的案件做出精细化的区分和专门性规定,导致法官在制作具体文书时未能以此为指导展开差异化说理。例如,《指导意见》第13条提出公理、情理、经验法则等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该《指导意见》所提及的论据可谓相当广泛,但在实际操作上却使用得很少。对于该规定在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方面有何差异、“可以运用”的具体标准、怎样适用多种论据、限制条件是什么、运用到何种程度等差异性实务问题缺乏具体规定,抑制了法官适用多样化论据进行说理的主动性。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中提及各级法院可以制定实施细则,表明最高法院认识到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希望能够在实践中加以补充和完善。

  其二,实体法的缺陷和“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立法包括程序与实体立法。实体法的精细完善决定了裁判的公正性,即达到结果有理有据、合情合法。结果的公正使法官能够让说理简单化即“一说则明”。我国目前更为重视实体法的完善,但立法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程序法应涵盖案件处理的全程包括裁判文书的撰写,程序法的科学合理性能够有效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我国目前在程序法方面尤其是裁判文书撰写方面的规定显然存在短板。

  2. 抽象权利受损欠缺法律救济手段

  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活动,裁判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展开的(2)。亲属及夫妻关系形成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属性特别突出。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以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为争论的焦点,对于抽象、难以量化的权利义务大多没有或者说难以主张。例如赡养案件中对赡养扶助老人的诉求。赡养扶助一方面关涉物质,另一方面涉及实际行动乃至心理关心等难以量化的义务,可以归结为“钱的义务与权力”和“爱的义务与权力”。对于物质方面(如赡养费)能够较为确切地予以裁量,但是在难以量化的义务方面当事人主张及实现权利均有一定困难,然而这是解决家事纠纷的难点、痛点和说理的要点。现实之中裁判文书就该方面的说理是极其匮乏的,普遍存在“只给钱不给爱”的判决,没有彰显司法的温情,更没有体现出善良风俗等优良传统文化和美好品德的核心价值。

  3. 欠缺系统性的制度支持

  “中国法官在公开发表的判决书中表现出来的分析判断不足,不是一个法官个人能力的问题,而是制度使然”(1)。由于我国尚未构建好合理有效的激励制度,导致法官个人缺乏动力去认真撰写超出处理本案之必须的判决书;即使写了,对一般的法官也没有太多的个人效用,不可能给法官个人带来更多的收益,无论是司法权力上的还是学术权力上的18。《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和挑选、发布优秀裁判文书的制度,但实践中尚未具体化并落到实处,导致法官缺乏改进和提升文书说理能力及说理效果的动力。

  审判制度和家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相辅相成。目前家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尚不成熟,导致解决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缺乏系统性的制度支持。通过多元化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精研业务,加强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当前,司法机关着重于家事纠纷调解与审判制度的构建,往往重视家事裁判文书形式而忽略了文书说理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就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发布了很多文件和意见,并针对裁判文书发布了《指导意见》,但上述文件内容较为概括,未能全面把握各类不同性质案件的差异,也没有对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做出特殊性规定。如《指导意见》第8条对强化释法说理的案件种类进行了例举,但不够精准,没有体现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规范化对于家事审判制度构建的重要作用。

  (四)社会发展因素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下,裁判文书上网使文书时刻置于社会大众的视野之下,每个人都成为潜在的受众。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文书需要时刻经受社会的检验和评判,不恰当的说理极易成为被炒作的工具,致使相当一部分缺乏“审判和说理自信”的法官因畏于承担责任、寻求“明哲保身”而有意弱化文书说理。一些法官撰写文书时不敢多说理、不愿多说理,造成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显示出来的机械和不完美19。由于裁判文书的受众种类繁多,不同的受众对裁判文书的利益需求具有显着的差异性甚至冲突性。如果对不同受众的利益需求给予同等程度的关注,就会导致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瞻前顾后、缩手缩脚(4)。

  与裁判文书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当事人,因而对于裁判文书来说,当事人的主观感知是评判该文书说理得当与否的主要因素之一。有些法官过度关注社会效应和他人的态度,使裁判文书说理受到非主要性因素的掣肘。社会群众的思想观念和看法千差万别,公意是不断变化的,而个案却是复杂、个性的,法官很难在所有受众之间达成平衡,几乎不可能使裁判文书让全部受众都满意;家事裁判具有特殊性,难以进行完全意义上的理性分析和判断,加大了法官潜在的压力。针对这种情况,部分法官通过提升文书说理能力进行积极应对,有的法官则可能采用弱化说理或机械说理的方式,以消极的态度予以应对。

  (五)法适用之局限

  1. 囿于“纸面上的法律”

  局限于法律规则的适用,有些“既涉情又涉理”的案件难以说服当事人从内心接受判决。一方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执法的基本原则,法官进行裁量时往往严格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则进行,不敢“越雷池半步”,但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决定了局限于法律规则进行裁量和说理不可能具有强有力的说服力;另一方面,法官对“依法裁判”可能存在误读,将依法裁判推及到以法说理。裁判文书中若仅运用有关法律规则进行说理,说理就会显得单薄、无力且脱离实际。简单套用法律规定难以真正唤醒法律的内在价值,造成说理僵化、机械式说理、错误导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难以引起当事人的共鸣。

  2. 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和作用受限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解释和适用20。法律解释不仅是为了得到合理的结果,更重要的是说明结果的合理性,以达到某种确信。家事法具有突出的伦理性、风土性和习俗性。伦理性是指家事法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道德规范具有一致性(2),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利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探究法律与家庭婚姻价值取向一致的道德观念进行说理,能够充分发挥出法律与道德等因素的作用,进而强化说理、丰富说理的方式。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探寻立法目的和宗旨的过程,其重要目的是防止司法活动的机械性21。通过探究法律的价值,可以突破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并解决法律文书说理的不足。文意解释、论理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为法官提供了多种裁判和说理的视角,运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灵活说理可以达到强化说理的目标。在笔者查阅的裁判文书中,多数文书仅运用文意解释的方法,往往注重法条表面性含义,缺乏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挖掘法律内在价值的思维。法律适用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律解释横贯于案件的始末。有的法官虽运用了法律解释方法,却未将其对法律的理解展示出来,导致结果的合理性和说理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3. 对法律原则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的忽略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往往忽略了法律原则所蕴含的法律价值。依法审判强调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而法律规则与抽象、宏观、概括、原则性的法律原则之间存在一段少有人涉足的法律真空,其中蕴含着很多立法者和民众共同的价值,是法律与非法律因素纵横交错之地,是弥补法律漏洞、实现情理法统一的关键。法律原则如同连接法律与人民朴素正义观等法外因素的阶梯,有利于实现法与情的沟通与交流。情理与法律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情理是法律的内在支撑,法律是情理在规范层面的升华22,法律原则和情理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律的抽象性和滞后性使得其并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导致法律规范存在无法或者难以调节的空间。这种情况下虽无法律规则可依但有理可循。通过灵活地运用法律原则,如“泸州‘二奶’遗赠案”23判决书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和说理,挖掘法律及原则背后的价值,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解释和说明,有利于当事人乃至社会的认同、接受和共鸣。但据笔者观察,目前裁判文书中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者并不多见。

  四、结语

  抽样统计显示,家事裁判一审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不知是否因为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较低,使得法院有意识地筛选上传该类文书。据笔者统计,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比例远低于实际文书数量,2013年至2017年五年期间(除2014年外),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布比例皆不到1%24。由于笔者抽取的样本有限,发现的问题或许只是冰山一角。解决家事裁判文书存在的说理问题,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区分共性与个性问题,全面系统地对当前家事裁判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其形成的内在逻辑,聚焦于文书说理问题的成因,从主体、说理的方式与内容、制度构建和创新等方面进行说理优化和强化。特别要通过主体理念的转变,完善制度建设等上层建筑构建,从法律与法外因素、当事人与社会、程序与实体等多个层面与维度共同推进渐进式改革,促使我国裁判文书说理立于情理、忠于法理,实现法、理、情的兼容,以达到强化说理的效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