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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疫情期间企业关注的12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0-02-04    作者:龙慧珠律师

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并迅速向全国蔓延。在这场“抗战”中,各行各业各部门都积极的“迎战”,针对疫情作出了各自的应对措施。
        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一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其后,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响应。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出台一系列应对以及防范疫情的政策和紧急措施,其中包括延长春节假期以及关于企业不得提前复工的文件,给企业带来了很多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据此小编聚焦以下十二个热点问题,并给各位答疑解惑!

一、国家规定的春节延长假期,到底是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 
        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中的第(二)项的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故此次延长的3天并不包括在内。因此,春节延长假期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属于休息日。 
        春节假期原本是到2020年1月30日,1月31日以及2月1日(星期六)为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春节延长假期是因疫期防控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休息时间,为休息日。 
        2月2日是星期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故自然为休息日。

二、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延长假期,即1月31日-2月2日上班,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企业个别员工确需上班的,视为休息日加班。企业应当予以调休或按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即2月3日-2月9日企业停工停产,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属于停工停产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2月9日(七天)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此外,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即2月8日、2月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四、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职工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五、如员工确诊或被列入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患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其工资应如何发放? 
        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虽职工确诊或被列入疑似患有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发放工资。待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六、因疫情未能及时回来复工的职工,应如何安排? 
        因疫情未及时回来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七、如企业不遵从停工停产规定,提前复工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企业如不遵从规定,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2)行政责任 
        如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面临被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还会被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3)刑事责任 
        如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一号公告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从宏观上看,属于“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次突发性的事件,广东省已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级响应措施,不仅合同双方当事人,甚至政府、医疗人员都无法预见的。而且爆发至今,还没有找到直接有效的药物治疗以及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但从微观上看,这次疫情对具体某份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应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

九、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能否免责? 
        目前,大规模爆发的疫情已经造成了交通不便,各省市工厂停工停产等情况,已然构成“不可抗力”,但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若当事人是在迟延履行后遭遇该疫情的,则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不可抗力或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条款之外怎么办? 
        “不可抗力”是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不可抗力的条款或者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十一、个人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是否有补助?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十二、企业如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生产经营该如何保障?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的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基于稳定岗位补贴。而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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