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以举报拆迁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20-02-14 作者:张学增律师
一、拆迁户(被拆迁人)以举报拆迁人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拆迁户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考察。1、拆迁户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拆迁户索取拆迁补偿款是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提出的主张,是行使其应有的民事权利的结果,是法律允许的。拆迁户提出的巨额拆迁补偿款并不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提出的拆迁补偿款并非明显不属于拆迁户所有,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非法占有必须是财物明显的不属于行为人,而行为人采取了刑法禁止取得的方式,例如盗窃、诈骗、抢劫等。拆迁户对拆迁人补偿的拆迁补偿款有异议,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向拆迁人索取的行为,不能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如果认定属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的数额也很难确定。2、拆迁户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的特征包括:A、采取威胁、要挟手段;B、威胁、要挟的内容足以引起被威胁、要挟的人内心恐慌、恐惧;C、被威胁者因之处分了财产,将财物交予威胁、要挟者。拆迁户举报拆迁人违法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理由是:A、拆迁户向拆迁人提出索赔,是行使正当权利;B、拆迁人得到举报信息一般不是从拆迁户取得,而是其他途径;C、拆迁人与拆迁户的谈判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不是敲诈勒索的结果。
二、对拆迁户信访中的不当行为,不能轻易地作犯罪处理。《信访条列》规定,信访工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如果信访请求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事实根据的,应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具有非法行为或者利用信访形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可以依法处理。由于信访事件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过激不当的行为,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不能轻易的作犯罪处理,只有对那些确实实施危害信访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不以犯罪处理不足以维持信访秩序的,才能按犯罪处理。拆迁户向信访局提交举报信,举报拆迁人在开发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属于正常的信访行为。因此,拆迁户以举报拆迁人违法为手段索取巨额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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