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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出场,公证遗嘱效力降级

发布日期:2020-03-07    作者:周哲律师

民法草案新修订,关于继承你需注意的这些!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此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环节。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编-继承(以下简称“草案继承编”)的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现行《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中对于遗嘱的法定形式规定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草案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草案继承编中关于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详细规定如下: 
       第九百一十五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九百一十六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打印遗嘱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譬如我们律师做遗嘱见证,其实就是打印遗嘱的一种,由两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一同签字。 
       现在打印机广泛普及,有些老人立遗嘱往往通过口述让子女打印出来签字,但是自书遗嘱是法定概念必须自己书写,所以打印遗嘱仅有遗嘱人签字会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但实践中打印的遗嘱,若由两名见证人见证并和遗嘱人共同签署,则法院也早有判决支持这样的遗嘱效力。 
       注:庭审中,见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或者到庭签署相关笔录,所以找什么样的见证人才可靠,立遗嘱的时候必须考虑清楚哟!

二、公证遗嘱
(一)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仅可依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民法典草案则将此规定删除,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虽然民法典草案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但是鉴于公证遗嘱的订立程序较为严谨、且不少公证机构提供遗嘱保管服务,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更容易被证明,保险起见,原则上仍建议遗嘱人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订立遗嘱。 
       当然对我们律师来说是个好消息,公证遗嘱效率不再优先,那就欢迎到律所找我们律师做遗嘱见证。
(二)增加公证遗嘱办理之公证员人数的要求 
       《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未规定公证遗嘱的办理流程,与其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中,该条款仅要求“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草案继承编在将公证遗嘱依据的法规层级提升到法律层次外,另要求“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员共同办理。但草案继承编对公证遗嘱的其他办理流程则并未规定,仍需要适用《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细化了口头遗嘱的时间效力
民法典草案则对口头遗嘱无效的时间节点进行了细化,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在下述情形下,口头遗嘱仍为有效: 
       1. 口头遗嘱订立后,未制作其他形式的遗嘱的; 
       2. 口头遗嘱的有效期为危急情况解除后三个月。如立遗嘱人不幸在危急情况解除后三个月内即去世的,口头遗嘱仍有效。 
       本条款的合理性在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可能不会立即另行订立遗嘱,如完全否认其订立的口头遗嘱并不利于充分保障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财产分配意愿。增加三个月期限的限制,既可充分确保遗嘱人有足够的时间固定口头遗嘱内容,又可保证在意外情形下遗嘱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实现。

四、新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举例来说,A是爸爸,A有个儿子a。若a先于爸爸A过世,则爸爸A的遗产可以由儿子a的子女继承。此时,儿子a的子女继承其爷爷A的遗产的方式为代位继承。 
       若A是个光棍,没有妻儿,只有一个弟弟B,弟弟有一个儿子b,即A的侄子。此时,A若过世,他的遗产则由B继承。如果B早亡于哥哥A,当之后A过世了 ,他的遗产由侄子b代位继承。 
       目前《继承法》仅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但未规定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之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问题。如此,可能会导致虽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死亡、但其子女无法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将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结果。此种结果通常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故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至第二顺序继承,更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利益。

五、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草案继承编确定了遗嘱执行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主要权利包括遗嘱执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主要义务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有助于避免在继承发生时,继承人之间产生对遗产的保管争议,以及由谁处置分配遗产的争议。 
       但草案继承编并未确定遗嘱执行具有独立诉讼地位。

六、扩大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 
       目前《继承法》中,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的范围,限定于个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而民法典草案不再限定组织的性质。这样有利于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发展。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937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以后公司也可以作为“组织”承担扶养义务啦!

七、修改丧失继承权制度及增加丧失受遗赠权制度 
       1、《继承法》中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4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草案新增一条: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现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为5种。其中前2种情形无法转为不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但后3种情形,民法典草案新增规定,即若被继承人对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民法典草案增加了受遗赠人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下,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受遗赠人其他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本律师认为如果受遗赠人有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如遗弃或者虐待遗赠人,应当参照继承人的规定。

八、放宽酌情分给遗产的人员的条件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民法典草案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仅要求“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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