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广州购房人没有购房资格,定金首付款能退吗?

发布日期:2020-03-14    作者: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这种情况一般都能退。但建议购房者不要鲁莽行事,最z好在专业的律师指导下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再起诉,否则容易败诉,具体请电话咨询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蓝某(以下简称购房人)所交之定金应否退还。单从《认购书特别条款》第八条的文字来看,似乎定金不予退还是毋庸置疑的。但本院以为,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合同条文的解释,应当将双方放到具体的交易环境中去审视,并从公平合理、社会正义的视角来做出利益衡平的考量。本院现就此做如下分析: 
      一、从对信息的掌握来看。限购政策属于临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它是特殊时期的产物,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内容各不相同,现在就已经有部分城市放宽、甚至取消了限购政策。信业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在每一次交易中都面临对限购政策的把握,故相对于购房人,其对于限购政策具有更权威、更准确、更及时的掌握。因此,在限购政策的把握方面,双方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从这个角度来讲,在执行限购政策方面给予开发商更多的责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二、从违约责任的立法本意来看。法律设定违约责任的目的更多地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诚实履约,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限购政策是一种非市场的行政管理行为,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无关,与当事人的诚实履约无关,因此,应尽量避免当事人因限购政策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 
      三、从情理上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又怎么能签订“定金做违约金处理”的合同条款?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之所以如此,只能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购房人自己误以为具备购房资格,另一种就是开发商的售楼人员促使其相信具备购房资格。无论是何种情形,购房人都对其购房资格存在误解,重大误解的合同依法可撤销。 
      四、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开发商未能将房屋出售给本案购房人,丧失了一次交易机会,但开发商知晓购房人没有购房资格很及时(签订《认购书》18天后就发出了《解约通知书》),完全可以另售他人,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没收定金显然对购房人是不公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通过诚实经营实现利益最z大化,而不应该通过签订自己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合同损害他人而获利。 
      五、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来看。在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狂飙突进的发展过程中,房屋交易是典型的卖方市场,一般而言,购房人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的地位,其谈判合同条款的能力极为有限,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开发商利用自身优势,制作一系列于自身有利的合同文本,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法院在审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签约、履约过程中的实际地位,唯有此,才能真正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而言,开发商的销售人员祝某与购房人的一系列交流,包括短信、电话录音、通话清单等,都说明了祝某在促成本次交易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如果开发商真以诚信之心解决问题,此等小事何须如此煞费周折?综合上列诸多因素,本院认为,开发商应将其收取的30000元定金退还给购房人。关于利息,鉴于双方都没有违约的故意,故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宜。据此,原审判令驳回购房人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有失公允,本院予以纠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