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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高管离职,企业能否以未完成离职审计为由限制离职?

发布日期:2020-03-18    作者:刘会玲律师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下称《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审计对象包括:(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该办法还鼓励保险公司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与《审计管理办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调整的是高管的任职资格问题,后者调整的是高管的审计问题,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审计问题上,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应当依据《审计管理办法》确定。
        根据《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免去负责人、经理之前进行,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离任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为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依法理为形成权,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基于劳动者岗位稀缺性或需要审计等原因,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辞职的情况比较常见,但从法律规定上,“未完成离任审计“不能成为阻碍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企业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劳动者辞职申请,企业关于”完成离任审计前不得离职“的要求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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