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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后,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0-03-2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价值不大一搬不赔偿。如价值较大,法院会酌情判决赔偿部分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鱼塘承包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判决经济社不用赔偿。二审委托评估后,评估结果为建筑物价值25万,最终二审法院酌情判决赔偿承包人损失2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为官坑村经济社是否应当向何某赔偿损失的问题。(2012)穗番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官坑村经济社与何某之间签订的《渔塘承包合同》和《渔塘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没有经过法定表决程序为由,认定无效。官坑村经济社作为案涉鱼塘的发包方,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便与何某签订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官坑村经济社应承担主要责任。
    广州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穗华价估(2016241号《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官坑村“九亩”鱼塘上临建物及鱼塘护栏价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论如下:“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官坑村石北工业路旁土名“九亩”鱼塘加建若干临时建筑物及鱼塘护栏在2014731日的价值为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叁佰陆拾壹圆整(254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官坑村经济社的主要过错,导致何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承包期履行合同,使得基础设施的投入未能充分发挥全部的效能,官坑村经济社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案涉建筑是否经过报建,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并非免除官坑村经济社民事责任的充分条件。本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承包合同履行期限、评估结论书,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官坑村经济社赔偿何某经济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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