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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死病人因延误抢救去世

发布日期:2020-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心肌梗死病人因生命绿色通道未开通抢救不及时死亡。家属认为,是医院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才导致病人死亡的。将医院告上县法院,要求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对病人的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与病人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关系,院方肯定应当予以赔偿。

  深夜突发心肌梗死

  昨天,相关办案人员介绍说,今年5月26日深夜11时左右,家住奉节县城的李绅(化名)因胸痛,被家人紧急送到奉节县城的一家医院进行救治。随即,接诊医生对李的病情诊断为“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在对李做了初步处理后,医生拟将他转入位于该院12楼的心血管专科治疗。

  然而,在等电梯的几分钟时间内,李突然意识丧失,马上被送回急救室继续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最终身亡。此时,李绅的家人发现,抢救室里居然没有必要的设备和药品,连医院的生命绿色通道也未开通。

  起诉医院要求担责任

  李绅的家人认为,是医院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才导致病人死亡的。遂在今年6月,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奉节县法院,要求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随后,司法鉴定机构的分析意见称,医院在对李绅的诊疗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欠规范,同时医院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比如抢救室缺乏设备,缺乏药品,生命绿色通道未能开通,客观上耗去了抢救危重病人的宝贵时间。此外,医院的抢救措施不到位,没有采取溶栓治疗,未能使用电除颤等抢救措施。最后,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意见,认为李绅的死亡后果主要由其自身疾病危重所致,但同时医院在对李的医疗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

  法院判医院担责三成

  诉讼中院方提出,李的死亡主要是因其病史引起,而其家人要求院方按40%承担责任过高。

  日前,奉节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对李绅的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与李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关系,院方肯定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称,李绅的家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342605元,但考虑到死者李绅原发性病史以及自身疾病严重情况等因素,认为医院对前述金额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02782元。同时,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人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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